(2016)宁0104财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继珍、闫树卿等与银川雯翔商贸有限公司、王静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继珍,闫树卿,闫树静,银川雯翔商贸有限公司,王静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481号申请人:朱继珍,女,194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人:闫树卿,女,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人:闫树静,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银川雯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德源街242号。法定代表人王静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静萍,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朱继珍、闫树卿、闫树静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川雯翔商贸有限公司、王静萍名下价值25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闫树静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房屋、担保人江卫平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房屋、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房屋、担保人王伟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某小区两套房屋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川雯翔商贸有限公司、王静萍名下价值258万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闫树静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兴庆区某小区房屋;三、冻结担保人江卫平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房屋,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房屋;四、冻结担保人王伟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某小区两套房屋产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继珍、闫树卿、闫树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林小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子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