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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33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正阳犯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33刑初34号公诉机关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正阳,男,汉族,1974年8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2016年8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征得被告人李正阳的同意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文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8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正阳在马边彝族自治县戒毒所施工工地值班室吃饭时,与施工员文某、看守工地的张某1共同饮用“歪嘴儿”小郎酒后,驾驶川LEM2**号小型汽车搭载周某离开。当晚21时许,李正阳驾车行至民建镇东光大道蚂蟥沟时,遇到在此查处酒驾的执勤交警,李正阳先是倒车准备逃逸,后又驾车强行冲过关卡,逃到金河假日酒店旁边的小区内藏匿。同日22时许,李正阳在李某的劝说下,主动到交警队投案,并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执法交警当场对李正阳作呼吸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达133.9mg/100ml。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对当晚在李正阳体内抽取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正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李正阳弃车逃逸时照片、指认车辆和现场、购买酒水照片、酒精测试和血样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测试报告、血样鉴定报告、驾驶证和川LEM2**号小型汽车车辆信息、证人周某、文某、张某2、李某等证言、协警程某和宋某的自述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阳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正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李正阳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有从重处罚情节。李正阳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李正阳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鉴于李正阳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同时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认为,李正阳所在的村级组织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同意接受李正阳纳入社区矫正,建议本院对李正阳判处非监禁刑罚;因此,对李正阳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正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蒋忠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东昊附:本案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