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06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王某,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福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那日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