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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诉被告段永久、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段永久,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7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澧洲路488号。法定代表人刘泓,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捍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文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段永久,男。被告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光明巷社区人民路1918号。法定代表人黄小林。被告黄小林,男。被告徐玉燕,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诉被告段永久、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邹永新审 判 员  黄泽平人民陪审员  罗忠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汤慧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