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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刁丽琼与陈中秀、李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丽琼,陈中秀,李召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2560号原告:刁丽琼,女,196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维超(原告之夫),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陈中秀,女,196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李召平,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丽琼与被告陈中秀、李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丽琼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刁丽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泽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