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刁丽琼与陈中秀、李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丽琼,陈中秀,李召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2560号原告:刁丽琼,女,196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维超(原告之夫),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陈中秀,女,196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李召平,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丽琼与被告陈中秀、李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丽琼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刁丽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泽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