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4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殷茹与被告李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4民初508号原告殷X,女,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住该市城区东洲门***号长运家属院,农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87********。被告李X,男,1983年5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临泉镇贺家沟村人,农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3********。原告殷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共同生育的孩子李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教育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月10日举行婚礼仪式同居生活在一起,2012年11月2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1月31日共同生育儿子李XX。我与被告结婚后一直在长治市租房住,之前也因为孩子哪边家里带的问题争吵过几次。2014年7月上旬,因为我带孩子到娘家住两天,被告不同意。我是要到我娘家强行带走孩子,我将其拦下,因此与被告发生争吵,之后就再没有叫我回家。同年8月份我回租房拿衣服时,房东说被告于2014年7月30日收拾行李走了。我给被告打电话,被告说不过了。之后被告换了号码,联系不上���被告李X未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针对请求,原告殷茹无证据向本庭提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12年1月10日举行婚礼仪式同居生活在一起,2012年11月2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3年1月31日共同生育儿子李梓煜。婚后双方一直在长治市租房住,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没有家庭暴力行为。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于2014年6月份去海南打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然偶有争吵,但无家庭暴力现象,从建立和经营一个家庭不易的角度出发,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望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殷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殷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小军审判员 杨红梅审判员 李 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