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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等运输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高某,尚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604号原告董某。被告刘某。被告高某。被告尚某。原告董某与被告刘某、高某、尚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董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晓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