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云与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刘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189号原告李云,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刘艳丽,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奈曼旗。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诉被告刘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云撤诉。本案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啸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云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