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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徐琦伦盗窃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琦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1刑初299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琦伦,男,1998年5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垫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7月2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6]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琦伦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琦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6年6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徐琦伦在垫江县传奇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1睡觉之机,将其放在该网吧88号机位上的黑色提包偷走,盗得包内现金800元和身份证一张,后将提包丢弃在网吧附近草堆,将张某1的身份证用于上网登记。2、2016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徐琦伦来到垫江县桂溪街道26队家属院内,通过翻越护栏的方法进入被害人谭某位于该家属院3幢2-1的家中,将其放在室内电视机旁存钱罐内的55元硬币盗走。3、2016年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徐琦伦来到垫江县桂溪街道26队家属院内,用力推门进入被害人张某2位于该家属院3-19的家中,盗走现金6元。4、2016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徐琦伦来到垫江县桂溪街道26队家属院内,采用溜门入室的方法进入被害人张某3位于该家属院9栋3-9的家中,趁张某3及其妻子午睡之机,将卧室床头柜上的269元现金盗走。5、2016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徐琦伦来到垫江县巅峰网吧后门处,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位于垫江县桂溪街道东印家属院5栋3单元底楼家中,将朱某放在卧室钱包内的身份证偷走,后该身份证被其遗失。6、2016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徐琦伦在垫江县星缘天下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李某睡觉之机,将李某放在该网吧6号机位上的魅族手机盗走。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912元。7、2016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徐琦伦来到垫江县巅峰网吧后门处,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位于垫江县桂溪街道东印家属院5栋3单元底楼家中,但未盗得钱财。8、2016年7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徐琦伦来到垫江县巅峰网吧后门处,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位于桂溪街道东印家属院5栋3单元底楼的家中,并在室内乱翻,吃掉其冰箱内的部分李子,未能盗得钱财;后又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谭某位于垫江县桂溪街道东印家属院5栋2单元1-2的家中,趁谭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卧室床上挎包内的46元现金偷走离开时被发现。在逃跑过程中,徐琦伦将盗得的魅族手机掉落在靠近窗门的围墙下面,后被谭某拾得交于民警。被告人徐琦伦盗窃所得的赃款被其挥霍,窃得的魅族手机案发后民警已发还被害人李某。2016年7月22日,徐琦伦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琦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证人徐世均的证言、被害人谭某、朱某、谭某、李某、张某1、张某2、张某3的陈述、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徐琦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琦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琦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琦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徐琦伦退赔张某1人民币800元,退赔谭某55元,退赔张某2人民币6元,退赔张某3人民币269元,退赔谭某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