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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高银与黄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高银,黄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吴高银,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金平,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高银与黄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标的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房屋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金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天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