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高银与黄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高银,黄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吴高银,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金平,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高银与黄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标的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房屋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金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天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