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永桂与被执行人李在城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桂,李在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叶永桂,男,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在城,男,汉族,居民,原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叶永桂与被执行人李在城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在城负有多笔债务,系多起被执行人主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含工资收入的全部银行账户,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