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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段泊岚支行与郭华、郭克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段泊岚支行,郭华,郭克成,刘永山,郭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53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段泊岚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段泊岚镇驻地。负责人王雪芹,行长。被执行人郭华。被执行人郭克成。被执行人刘永山。被执行人郭永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段泊岚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华、郭克成、郭永亮、刘永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