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1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勇与向刚,张兴政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勇,向刚,李佳憶,张兴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1174号原告:彭勇,男,汉族,1977年07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向刚,男,汉族,1976年0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李佳憶,女,汉族,1982年0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兴政,男,汉族,1965年08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彭勇与被告向刚,李佳憶,张兴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彭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9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勇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天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