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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491号原告:郑某。被告:贾某。原告郑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王香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