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杜换与石彦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换,石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058号申请执行人杜换,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石彦军,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杜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82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石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彦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杜换借款本金1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188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8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