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毕德林与洛阳市龙聚源商贸有限公司、罗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龙聚源商贸有限公司,罗保林,张琳,洛阳市蒙壮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力合机械有限公司,章继英,宋阳,牛亚楠,毕德林,孟红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1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龙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红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保林,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琳,女,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蒙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彩露,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力合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乃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继英,女,1962年3月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阳,男,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亚楠,女,1980年7月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德林,男,1955年6月2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艳杰,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孟红光。上诉人洛阳市龙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保林、张琳、洛阳市蒙壮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力合机械有限公司、章继英、宋阳、牛亚楠、孟红光、毕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龙聚源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洛阳市龙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上诉人洛阳市龙聚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肖秋宣审判员 耿源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