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达学与被执行人李松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达学,李松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聂达学。被执行人:李松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达学与被执行人李松学(2016)甘0602民初679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松学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聂达学劳务费251510元、案件受理费2535元、执行费3712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松学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