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执字第4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日日顺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泉州市日日顺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4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洪清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市日日顺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黄仲春,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日日顺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77172元及利息。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多次向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查询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向船舶、车辆、房产、国土等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形,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