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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4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与宜宾市南溪区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487-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147号。组织机构代码:20190484-X。法定代表人:李冻青,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下渡口。法定代表人:许锡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与宜宾市南溪区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宜宾市南溪区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的银行存款885515.9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川1503执487-1号执行裁定和(2016)川1503执487-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对宜宾市南溪区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的银行存款885515.9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