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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格威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武汉格威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380号申请人: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正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辉,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革正,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武汉格威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格威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格威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8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上海普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武汉格威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户×××上的银行存款限额冻结人民币80万元,冻结时间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