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高水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高水平,汤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法定代表人黄平。被执行人高水平。被执行人汤世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水平、汤世辉信用卡纠纷一案,需执行的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72689.4元,案件受理费3691元,已执行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高水平、汤世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且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5)共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