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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执8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东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东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刘小珍,顼同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86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3号3楼。法定代表人龚云兵,负责人。被执行人东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小珍,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古方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仪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小珍,女,1960年5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顼同保,男,1961年2月1日生,汉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东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华对外贸易有限���司、刘小珍、顼同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天商初字第1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东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471185.85元,复利33265.79元(该利息暂算至2014年10月11日),以及支付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债务全部偿还完毕时止利息和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常州市东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刘小珍、顼同保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合同后,常州市东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刘小珍、顼同保有权向东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东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就常州市东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坐落于常州市博爱路72号13层的房产(房权证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常国用(20**)第变补号)以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8836元,减半收取19418元,由东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刘小珍、顼同保共同负担,该款由东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刘小珍、顼同保于2014年12月30日前直接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完成债权转让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于2016年5月12日裁定本案申请执行人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东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塘镇古方中路1号的房产已设定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时难以处置。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博爱路72号的房产并拟启动评估程序。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东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塘镇古方中路1号的房产已设定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时难以处置。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市东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博爱路72号的房产并拟启动评估程序。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天商初字第1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陶 涌审 判 员  王 巍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