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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6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虎诉被执行人蒋自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虎,蒋自良,王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655-2号申请执行人:陈虎,男,汉族,住临泽县粮食局家属楼一单元101室。被执行人:蒋自良,男,汉族,住临泽县鸭暖镇小鸭村一社。被执行人:王嘉文,男,汉族,住临泽县职教中心门口1号楼1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陈虎与蒋自良、王嘉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蒋自良、王嘉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547.5元、执行费133元,但被执行人蒋自良、王嘉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提取被执行人蒋自良及其妻子郭建花在银行的存款15680.5元。提取被执行人王嘉文在银行的存款1568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