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缪永尧与缪金山、章婉茶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永尧,缪金山,章婉茶,章玲娟,缪盼,缪某,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萧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984号原告缪永尧,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缪金山,男,193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章婉茶,女,194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章玲娟,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缪盼,女,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缪某。法定代理人章玲娟,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萧南村田村*组**号,系被告缪某的母亲。第三人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萧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萧南村。负责人楼广兴,主任。原告缪永尧诉被告缪金山、章婉茶、章玲娟、缪盼、缪某、第三人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萧南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项海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永尧,被告缪金山、缪某的法定代理人、被告章玲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婉茶、缪某、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永尧诉称:原告与原告的哥哥缪兴尧在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萧南村田村3组37号三间二楼农村房共同居住,兄弟俩各自拥有一间半,房屋产权登记在缪兴尧名下。2013年,因缪兴尧在村里要新批地基建造新房,根据一户一宅的政策,缪兴尧需要将原先的老房拆除才能建造新房,缪兴尧便和原告一起到村里先确认当时缪兴尧名下的房屋实属一人一半,再约定原先属于缪兴尧的60个平方由村集体收回,同时村集体支付给其老房残值费,村集体把已收回的老房落实到已申请需要老房的农户,同时办理转户手续。由于缪兴尧与原告的房屋是连在一起的老房,且原告符合申请条件,故由原告按照村里约定买下缪兴尧的60个平方,双方于2013年3月13日签订老房转户协议,原告于当日交付残值费3600元。同年8月6日,缪兴尧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配偶等继承人不配合办理相关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现起诉要求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萧南村田村3组37号三间二楼房屋为原告所有。被告缪金山辩称:案涉房屋是被告缪金山造起来的,被告缪金山把案涉房屋分给两个儿子缪永尧、缪兴尧,一人一半,但被告缪金山、被告章婉茶要住到百年之后的。后缪兴尧要批房子,但政策规定必须是一户一宅,当时的约定是,缪兴尧的房屋份额作价20000元,缪永尧把这个20000元给缪兴尧,这个房子就全部归缪永尧。但缪永尧到村里交了3600元后(3000元给缪兴尧,600元给村里),就不出了。所以现在被告章玲娟等不肯把房屋让出来,只要缪永尧付清20000元,房子就全部归缪永尧。被告章玲娟、缪某:同被告缪金山的意见,被告章玲娟等只收到了3000元,只要原告把剩余的17000元给被告章玲娟等,房子就给原告。被告章婉茶、缪盼未作答辩。第三人未作述称。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老房转户协议、萧山区楼塔镇萧南村村委会的收据各1份,欲证明缪兴尧的老房子已经转给原告的事实;2.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楼塔派出所证明1份,欲证明缪兴尧于2013年8月6日死亡的事实;3.萧山区楼塔镇萧南村村委会证明1份,欲证明缪金山与缪盼、缪某是祖孙关系,与章玲娟是翁媳关系的事实;4.分家协议书1份,欲证明缪金山家进行分家的事实。经质证,被告缪金山、章玲娟、缪某对证据1无异议,当时村里是这么写的,但具体的村里让我们内部自己去协商;对证据2、3、4无异议。被告章婉茶、缪盼、第三人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章玲娟、缪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份,欲证明案涉房屋系缪兴尧的所有的事实。经质证,原告认为对上述证据并不清楚;被告缪金山认为其本来只有一本证的,即涉案的三间房屋,另一本是其的弟弟的证,后来缪金山的弟弟要造房子,缪兴尧也要造房子,缪金山的三间房屋的那本证改成了缪兴尧的,缪金山弟弟的房子改成了缪永尧的名字。被告章婉茶、缪盼、第三人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缪金山、章婉茶、缪盼、第三人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缪金山、章婉茶、缪兴尧、缪永尧、缪尧英以缪金山为户主批建了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萧南村田村的案涉房屋。1993年11月,缪金山家进行分家,缪金山、缪兴尧、缪永尧签订分家协议书1份,约定:新屋三间,左边间归兴尧所有,右边间归永尧,堂前间楼下两户公用,楼上前半间归兴尧所有,后半间归永尧所有,堂前楼上暂时有父母折房使用,左边屋后小屋壹间归永尧所有,空屋基归兴尧所有,两方走路按原来,但永尧不得建造折屋,老屋壹间归父母保留,包括小屋壹间等内容。2013年3月13日,萧山区楼塔镇萧南村村委会与缪兴尧(老房处理户)、缪永尧(老房接受户)签订老房转户(残值处理)协议1份,载明: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农民私人建房必须一户一宅,本人在申请建房时老房已经司法公证,愿意将老房按政策由村集体收回,同时村集体支付给老房户残值费,村集体把已收回的老房落实到已申请需要老房的农户(未受主申请的老房由村集体保留),同时办理转户手续,老房坐落萧南村田村前山房屋,面积60平方米×每平方米60元,总价3600元。嗣后,原告交纳了3600元。另查明,缪金山、章婉茶系夫妻关系、育有缪兴尧、缪永尧、缪尧英,缪兴尧与章玲娟系夫妻关系,育有缪盼、缪某,缪兴尧已于2013年8月6日死亡。经征询缪尧英、章婉茶意见,其对分家协议书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缪金山、章婉茶、缪兴尧、缪永尧、缪尧英经过批地建房,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经分家,缪兴尧、缪永尧各取得案涉房屋50%的份额,故本院对缪永尧享有案涉房屋50%的份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缪永尧主张其对另一半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依据系萧山区楼塔镇萧南村村委会与缪兴尧、缪永尧签订老房转户协议,签订该协议的行为是合同行为,原告要求以合同行为确认物权变动,无法律依据,对于其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章婉茶、缪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缪永尧对位于萧山区楼塔镇萧南村田村的三间房屋享有50%的份额;二、驳回缪永尧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缪永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项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兴明人民陪审员 吴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