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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治芬、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治芬,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9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治芬,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王治芬因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2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王治芬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规避法律,对行政行为不予认可,违反国务院431号令。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治芬就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征地面积差异、征地补偿安置费计算等问题向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反映,该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也先后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该信访事项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王治芬于2015年1月至5月期间又多次向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提出信访复查申请,2015年5月18日,该局亦作出南岸国土信访告字[2015]21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决定对王治芬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王治芬对此不服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王治芬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治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龚 斌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