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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0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楠,贺州市八步隆宁建材经营部,郑仕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0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法定代表人左满伦。被执行人郑楠,男,汉族,1986年8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隆宁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八达西路87号。经营者郑仕安。被执行人郑仕安,男,汉族,1953年6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市八步隆宁建材经营部、郑楠、郑仕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贺州市八步隆宁建材经营部、郑楠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31971.15元及滞纳金459591.3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2724.06元。因债务人贺州市八步隆宁建材经营部、郑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隆宁建材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为由申请追加经营者郑仕安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依法追加郑仕安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隆宁建材经营部、郑楠、郑仕安发出执行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014286.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0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世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