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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与陈开建、吴兆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陈开建,吴兆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7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负责人卢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开建,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兆锡,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晃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执行陈开建、吴兆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晃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蒲华平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