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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马红岩、袁荣千、马红刚与付祥波、席桂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岩,袁荣千,马红刚,付祥波,席桂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490号申请人马红岩,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新屯乡马庄村13号。申请人袁荣千,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大营镇后艾庄村75号。申请人马红刚,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新屯乡马庄村13号。被执行人付祥波,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公园北门西侧AA9久久海盛国际运输有限公司院内。被执行人席桂媛,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公园北门西侧AA9久久海盛国际运输有限公司院内。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祥波、席桂媛银行存款人民币418199.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