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6执2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盛能登与黄玉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能登,黄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716号申请执行人盛能登,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浦江县花桥乡外黄宅村聚贤路9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6310293511。被执行人黄玉良,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浦江县黄宅镇群联村始美堂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6410081313。本院在执行盛能登与黄玉良(2016)浙0726执271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27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助理审判员  陈 湧助理审判员  陈正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鑫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