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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3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与龚绍清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龚绍清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3民初812号原告: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法定代表人:陈猛。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忠,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龚绍清,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原告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绍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计486元,由原告玉林市大有服装水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东appoint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