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韩凤臣与金卫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臣,金卫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2民初1540号原告韩凤臣,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伟,莫旗尼尔基镇纳文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卫东,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原告韩凤臣诉被告金卫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玉红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8月17日、2016年9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凤臣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金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凤臣诉称,2014年秋季,西瓦尔图粮库将院内地面硬化工程发包给被告金卫东。被告金卫东在施工期间与原告韩凤臣达成运输合同关系。原告韩凤臣为被告金卫东的工地运输混凝土,共产生运输费20400元。被告金卫东只给付了部分运输费,尚欠原告韩凤臣17800元。在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了西瓦尔图粮库作为共同被告,现原告撤回对莫旗西瓦尔图粮库的起诉,要求被告金卫东给付所欠运输费17800元。被告金卫东辩称,欠原告运输款20400元属实,但后来还了一部分,具体还欠多少记不清楚了。好像是15000元左右,自己手中有还款的相关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出示欠据一份,证明欠款的数额及结算的时间,被告金卫东对欠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欠据一份予以采纳。被告金卫东没有出示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为被告西瓦尔图粮库院内的工地运输混凝土。2015年1月15日,被告金卫东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内容为人民币20400元,上款系西瓦尔图粮库工程运输费,欠款人金卫东签字。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西瓦尔图粮库的起诉,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当庭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欠据20400元运输款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原告以20400元欠据扣除已偿还部分主张被告偿还17800元,被告金卫东认为扣除已经偿还的部分还剩15000元左右且有其偿还部分运输款的相关证据证明,但是经过两次开庭,被告金卫东均没有出示任何证据,举证不能。被告金卫东应当偿还原告韩凤臣17800元运输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事实、法律依据、判决结果、诉讼费负担、上诉权利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韩凤臣运输费1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金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志红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记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的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