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财保6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乔正奎与王万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正奎,王万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财保609-1号申请人乔正奎,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张雷,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万相,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万相所有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1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万相所有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祥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