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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志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刑初35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志,绰号“六连手”,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8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4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2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逮捕。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志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钟志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河唇镇伺机作案,至22时许,被告人钟志窜到河唇镇火车站附近铁路涵洞时,见到被害人王某独自步行经过,遂尾随王某至河唇镇田心村铁路涵洞处。后被告人钟志追上王某并将王某推倒在地,用手按住王某的嘴巴,并语言威胁王某,后将王某的一瓶洗头水和现金人民币800元抢走。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相片指认,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相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志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抢劫,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应予以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志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又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志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文佳代理审判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本院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本院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院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本院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