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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5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葛秋连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X1,葛X2,葛X3冬艳,季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953号申请执行人葛X1,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陆辛庄村。申请执行人葛X2,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陆辛庄村。申请执行人葛X3冬艳,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陆辛庄村。申请执行人季XX,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坨堤村。被执行人刘XX,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X1、葛X2、葛X3、季XX与被执行人刘XX的(2015)通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宇审 判 员  姜凤龙代理审判员  李 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