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刑初38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2016年8月27日因本案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8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6)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6日21时38分,被告人陈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银灰色本田牌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羊册镇全家福饭店喝酒后回家去,行驶至羊册镇南头路段时,被泌阳县王店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6)1136号鉴定:陈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0.7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供述、证人刘某、徐某乙证言、受案登记表、查获陈某酒驾抽血照片、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驻)公(刑)鉴(乙醇)字(2016)1136号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陈某案发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自愿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