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与谢素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谢素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162号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住所地:四会市茗雅荟2座与3座之间物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696474449B。负责人周卫国。委托代理人夏延岚,该分公司员工。被告谢素松,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邱 毅审判员 周忠海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倩仪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