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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百川与杨继美、肖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百川,杨继美,肖宪奎,闫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1915号原告:杨百川,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杨继美,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肖宪奎,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荔浦县。被告:闫勇,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苗族,现住广西荔浦县。原告杨百川与被告杨继美、肖宪奎、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杨百川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百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百川撤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百川负担。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建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