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661-4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03陈新友与ChanKokFaRobby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友,ChanKokFaRobby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661-4665号原告陈新友,女,1937年9月20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址香港九龙。委托代理人赵志明,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家欣,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ChanKokFaRobby,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上述原告陈新友与被告ChanKokFaRobby委托合同纠纷五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五案无法依照法定程序送达开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待原告能够提供被告有效送达地址后,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五案裁定如下:驳回五案原告陈新友的起诉。本五案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对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61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08元、4662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61元、4663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20元、4664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02元、4665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0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沁 寰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婷(兼)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