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8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光富与范先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富,范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8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光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范先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徐光富与范先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经查,范先义有可供执行的到期债权、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先义价值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小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