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钟吉琼,汤长生与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长生,钟吉琼,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346号原告汤长生,男,194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钟吉琼,女,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渝,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聂风雷,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D栋4楼,组织机构代码20354396-1。法定代表人董航,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住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北环路8号。法定代表人邹远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严,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长生、钟吉琼与被告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长生、钟吉琼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长生、钟吉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汤长生、钟吉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长生、钟吉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378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