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孔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民初540号原告孔某,女,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刘某1,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孔某诉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臧运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被告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1于2014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在封开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2。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刘某1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刘某1经常赌博、酗酒,半夜三更才回家。原告生育女儿刘某3,月子期间被告刘某1经常去打麻将和朋友吃喝玩乐到三更,不照顾原告和女儿,女儿刘某2满月后脸部和头部长满湿疹至溃烂,被告刘某1爱理不理。被告刘某1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为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从2016年4月份开始原、被告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诉请法院判令:一、准予原告与被告刘某1离婚;二、女儿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某1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愿负担。被告刘某1辩称:若女儿刘某2由我抚养,我就同意离婚。我不要求原告孔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孔某与被告刘某1于2014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封开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2。其女儿刘某2现年不满两周岁,跟随原告孔某一起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孔某以被告刘某1不顾家、经常赌博、经常跟朋友吃喝玩乐、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诉离婚,被告刘某1同意离婚,但主张其女儿刘某2应由其抚养。双方产生纠纷,协商无果,原告孔某提诉至本院,诉请本院判令:一、准予原告与被告刘某1离婚;二、女儿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某1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愿负担。本院认为,原告孔某与被告刘某1虽系自主婚姻且共同生育女儿刘某2,但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准予原告孔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刘某2未满两周岁,一直跟随原告孔某一起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刘某2应由原告孔某抚养。原告孔某在庭审中表明其可以自己承担女儿刘某2的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孔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刘某2由原告孔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孔某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臧运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建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