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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4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德众汽车修理厂与云南华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赵广前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德众汽车修理厂,云南华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赵广前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870号原告:临沂市德众汽车修理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宋祥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华,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华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达森,经理。被告:赵广前,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德众汽车修理厂与被告云南华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赵广前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现原告申请驳回其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市德众汽车修理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庆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樱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