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4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2民终432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忟,韦长庆,张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4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忟。上诉人(原审被告):韦长庆。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金。上诉人张忟、韦长庆因与被上诉人张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忟、韦长庆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忟、韦长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忟、韦长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张忟、韦长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东审判员 吴文琦审判长 杨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笑速录员 王铎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