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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传洋,伍振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伍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18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被告人伍某某,男。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6日被逮捕。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2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伍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唐某某、伍某某伙同“小虎”(在逃,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坪地街道等地合伙盗窃自行车,总共实施盗窃二十三起,其中被告人唐某某参与其中二十二起盗窃,伍某某参与其中五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伍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并出具深龙检量建[2016]2054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伍某某适用一年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7、21至23单的盗窃事实没有异议,否认其余指控。被告人伍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两被告人认为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幅度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唐某某、伍某某伙同“小虎”(在逃,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坪地街道等地合伙盗窃自行车,总共实施盗窃二十三起,其中被告人唐某某参与其中二十二起盗窃,伍某某参与其中五起。具体如下:1、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105房,盗窃被害人陈某甲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2、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号门口,盗窃被害人叶某一辆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3、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百货侧门自行车停放处,盗窃被害人李某均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4、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大酒店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5、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8月16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百货停放自行车处,盗窃被害人彭某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6、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百货门口,盗窃被害人肖某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7、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9月3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百货停自行车处,盗窃被害人朱某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8、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9月20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百货门口,盗窃被害人胡某一辆自行车。涉案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9、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小区7巷7号楼下,盗窃被害人郑某1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10、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垃圾站对面,盗窃被害人罗某1丽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11、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路35号优思顿中西餐厅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2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12、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百货门口,盗窃被害人袁某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13、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12月26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蛋糕店门口,盗窃被害人范某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14、被告人唐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X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贺某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15、被告人唐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罗某1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16、被告人唐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地X专卖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陆某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17、被告人伍某某、唐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百货对面建设银行门口,盗窃被害人卓某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18、被告人唐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预防保健所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清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19、被告人唐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五栋一楼B08店铺门口,盗窃被害人郑某2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20、被告人伍某某与“小虎”于2016年2月27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百货门口,盗窃被害人罗某1林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21、被告人伍某某、唐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X连锁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潘某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375元。该车已缴回归还给被害人。22、被告人伍某某、唐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X酒店门口,盗窃被害人谢某一辆电动自行车。涉案电动车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23、被告人伍某某、唐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百富城门口,盗窃事主陈某卫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格为1948元。该车已缴回归还给被害人。2016年3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伍某某被抓获,缴获被盗自行车两辆,缴获作案工具万能钥匙拾八条、套筒四条、扳手一把、赃款人民币600元。经鉴定,除被害人陈某2、罗某2被盗自行车外的二十个自行车被盗现场所提取的监控视频的监控画面出现的男子与唐某某是同一人的人像。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万能钥匙拾八条、套筒四条、扳手一把;2、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3等二十四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1、邹某等八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伍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当庭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2016年2月25日及2016年3月2日的三单盗窃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以上四起盗窃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唐某某系共同犯罪,在盗窃过程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唐某某否认的其余十八起盗窃事实有物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某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出具的关于唐某某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伍某某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盗自行车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浪花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乙华第2页共8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