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景云与朱铁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云,朱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4民初1468号原告:王景云,住吉林市。被告:朱铁男,住吉林市。原告王景云与被告朱铁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景云、被告朱铁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景云诉称:原、被告曾系邻居朋友关系。2013年9月11日被告以家有急需为由向原告借款,被告承诺2014年度内尽快还清,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凭证一份。该款到期后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被告承诺过2016年春节前还清,并又给原告出具借据凭证一份。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能偿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铁男立即给付原告王景云借款10,64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铁男辩称:原告起诉属实。庭审中,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各1份,证明原、被告自然情况;2、借款凭证1份,证明2015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证实被告因治病用钱向原告借款10,640.00元。被告朱铁男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以上证据,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本案具有证明力,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9月11日朱铁男向王景云借款10,640.00元。2015年10月15日,朱铁男向王景云出具书面借款凭证一份,载明因治病用钱向王景云借款10,640.00元,在2016年春节前还清。借款到期后,朱铁男一直未能偿还,故王景云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予以保护。王景云给朱铁男提供借款,朱铁男出具借条,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朱铁男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铁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景云借款10,640.00元。被告朱铁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0元、保全费130.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朱铁男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径行给付原告王景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景俊审 判 员 鞠洪斌人民陪审员 李明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