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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郝某某行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02刑初216号公诉机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肄业,务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川检公诉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某分别于2012年3月和2014年8月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华夏支行申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两张,消费额度均为人民币5万元。办卡后,被告人郝某某多次刷卡消费和还款。从2015年4月起,被告人郝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卡消费、取现,并更改了联系电话和工作单位以此躲避发卡银行的催收。经发卡银行多次电话、上门催收,郝某某超过规定期限后仍未归还欠款本息等。截止2015年12月,被告人郝某某所使用的两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91102.17元,欠利息、滞纳金等共计49263.77元。同时查明,2016年5月14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并进行网上追逃。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郝某某在达州市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郝某某的亲属代为归还发卡银行的欠款共计人民币108000元,并获得了发卡银行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接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中国银行的报案材料、被告人郝某某办理信用卡的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及银行对账单、授权委托书、律师函、中国银行催收通知书、中国银行达州市分行风险管理处催收电子档案、中国银行刑事谅解书、中国银行收款记录、证人张某、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资金,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规定期限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的家属代为归还银行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08000元,并且取得发卡银行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郝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楚 军人民陪审员  任咏馨人民陪审员  肖建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楚 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