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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晏超西与张添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919号原告晏某某,女性,1980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某某,男性,1980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晏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在本院指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限截止前,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施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