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宋付清与申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付清,申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宋付清,女,1964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申敬,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关于申请人宋付清申请执行申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调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申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先查明被执行人申敬名下有位于殷都区梅园路南街路北宏基公寓4号楼1至2层01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申敬名下位于殷都区梅园路南街路北宏基公寓4号楼1至2层01号房产(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殷都区字第000783**号)一套。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