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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4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庆典与王建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典,王建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1民初4908号原告:赵庆典,又名赵银点,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王建仁,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赵庆典与被告王建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庆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庆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该款从2016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8日,被告王建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三个月后还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借款。被告王建仁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一份、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一份,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曾在同一家属院居住,双方相互熟识。被告经营志高空调,为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于2015年4月9日,通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向被告转款20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4月9日起计息。借款出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但一直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6月8日,此后利息未按期支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及原告向被告转款的交易明细清单予以证实,该借贷合法有效,被告理应还本付息。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从2016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庆典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及从二○一六年六月九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王建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二千一百五十元,保全费一千五百二十元,共计三千六百七十元,由被告王建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帐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帐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审判员  蔡金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宇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