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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潘某某,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30日出生。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潘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固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潘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2、程序严重违法。要求依法撤销原判。被申请人刘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该案判决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时间是2013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2013年1月22日。当事人于2016年7月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柴光华审判员  薛卫东审判员  徐善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珊 微信公众号“”